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07民初3978号
原告:武汉嘉迪优聚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8号中勘大厦11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兴红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四街2号78门A8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第三人: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东太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武汉嘉迪优聚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武汉兴红佳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嘉迪优聚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于同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嘉迪优聚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嘉迪优聚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武汉嘉迪优聚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倪***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