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406民初1318号
原告:赵某,住址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特别授权。
被告:上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3。
被告:王某3,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
第三人:山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901459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青路8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34493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东太路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896624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赵某与被告上某、王某3,第三人山某、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于2024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某、王某3,第三人山某、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上某、王某3,第三人山某、上海科大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