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2民初7424号之一
原告: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久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