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286号
原告:陈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某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5月1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儋州市,(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2000年3月12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宝山区,(一般代理)。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某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