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5356号
原告:姜某某,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姚某某,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上海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上海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某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