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ALENMA’AREALESTATECOMPANY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26508号 申请人: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东太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LENMA’AREALESTATECOMPANY,住所地P.O.BOX24544,SAFAT13160-KUWAIT。 第三人:***,住所地AhmedAIJaberStreet,SafatSquare.POBox1387,Safat13014Kuwait。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3号。 负责人:***。 原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ALENMA’AREALESTATECOMPANY因民事侵权纠纷,申请人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裁定:1.***终止向ALENMA’AREALESTATECOMPANY支付编号为900/100896/15《预付款保函》及900/100895/15《履约保函》计科威特第纳尔KD620,000元(折合人民币16,793,712元)款项;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终止向***支付编号为No.GC0612414000661及编号为No.GC0612414000662两份《反担保保函》项下计科威特第纳尔KD620,000.000(折合人民币16,793,712元)的款项。本院已责令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一、***终止向ALENMA’AREALESTATECOMPANY支付编号为900/100896/15《预付款保函》及900/100895/15《履约保函》计科威特第纳尔KD620,000元(折合人民币16,793,712元)款项;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终止向***支付编号为No.GC0612414000661及编号为No.GC0612414000662两份《反担保保函》项下计科威特第纳尔KD620,000.000(折合人民币16,793,712元)的款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