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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3485号 原告:陈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