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02民初3186号
原告:范某,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张某,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杨某,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XXX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建设大街36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男。
第三人:杨某,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张某、杨某与被告通化XXX限公司,第三人杨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张某、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张某、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