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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张某等杨某、通化XXX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02民初3186号 原告:范某,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张某,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杨某,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XXX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建设大街36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男。 第三人:杨某,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张某、杨某与被告通化XXX限公司,第三人杨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张某、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张某、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