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6民辖终2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6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5)琼9002民初5860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分包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者系不同法律关系,属于并列关系的案由,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第27条约定,双方仅约定了法院管辖,并未指定何地法院管辖,应属约定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被告所在地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
某乙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一审法院结合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提供的证据,将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琼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甲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某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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