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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铂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6民辖终33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6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6)琼9002民初145号之一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2024年6月12日,上诉人与某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包博鳌BNCT硼中子治疗中心屋面防水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天津市西青区,因此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就工程项目“博鳌BNCT硼中子治疗中心”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结合一审原告某乙公司的诉请和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专属管辖中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琼海市,因此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某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 关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