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阳市津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20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阳市津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东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7楼B区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阳市津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东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错误,未充分考虑***提供的结算单等证据材料,对于***所主张的部分工作量未进行充分审理和判决。原审判决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再审本案,对原审法院漏审的部分工作量重新认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的申请再审理由,对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本案中,津东公司将其承包的鄠邑区中医医院整体搬迁暨门诊综合楼建设工程(一期)PPP项目门诊楼内墙抹灰工程及住院楼二次结构工程交由***施工。施工结束后,双方于2021年1月8日及2022年12月19日签订了工程结算确认单,对内墙抹灰工程及二次结构工程进行了工程款结算。***于2023年9月27日向津东公司及天一公司发送了三份施工工程结算单,对二次结构工程、抹灰工程及合同外附属用房工程进行了工程总造价的结算。经查,该结算单系***单方制作,津东公司与天一公司均不认可,且***提交的其与津东公司及天一公司员工针对工程结算事宜沟通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津东公司同意就案涉工程重新结算的事实,故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内墙抹灰工程、二次结构工程结算单载明的工程价款以及津东公司认可的合同外附属用房工程款确定***实际施工的工程总价款,结合津东公司实际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判决津东公司向***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