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1民初5102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被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2024年5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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