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5民初5676号之三
原告:北京汉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9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O1WR55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7楼B区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762778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精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精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035311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汉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汉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汉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汉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926元,退还原告北京汉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