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1168号
原告:三亚嘉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98702683R,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汇丰国际公寓一期2号铺面2至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7627781E,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7楼B区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三亚嘉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三亚嘉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亚嘉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嘉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三亚嘉达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312.24元),由原告三亚嘉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三亚嘉达商贸有限公司287.2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