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03执保29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邬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津0103民初238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596779.4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