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4民初80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