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雍阳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雍阳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辰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3民初54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