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6977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瑞兴宏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唐镇潮宗桥村村委会北侧1000米。
经营者:***,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雍阳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光明道610号通汇广场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瑞兴宏安建材经营部与天津市雍阳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滨海新区瑞兴宏安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瑞兴宏安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