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6942号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刘吉素村2区2排3号。
经营者:***,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雍阳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光明道610号通汇广场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
天津市蓟州区***建材销售中心与天津市雍阳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蓟州区***建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9元,由天津市蓟州区***建材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