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张某某;天津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8民初8915号 原告:张某某,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 被告:天津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金某,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天津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