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6412号 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开三马路交口融汇广场A座38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大新册社区景明北路晨农大厦5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