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2524民初91号之一
原告:锡林***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苏尼特右旗朱日和镇哈日淖尔社区北侧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24MA0QAM5C5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锡林***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公司)诉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三盛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三盛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4元(已按简易程序收取),******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