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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某公司、江西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105民初15706号 原告:太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被告:江西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天津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某。 原告太原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公司、天津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太原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