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临汾市中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1002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汾市中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弘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晋100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市中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弘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汾市中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弘悦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中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弘悦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中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弘悦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