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辰康达通风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富乐工业区10-1号1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辰康达通风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7民初388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暖通设备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合同供方系深圳市辰康达通风配件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