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万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1363号
原告:安徽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官庄镇吴集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建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