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67243号
原告: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表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并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纠纷解决于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