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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2民初146号 原告: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C。 法定代表人:仲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法务。 被告:某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0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