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2民初146号
原告: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C。
法定代表人:仲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法务。
被告:某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0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