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台临催字第18号 申请人: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遗失的台州银行临海支行于2012年10月23日签发,票号为**********16869,票面金额为壹万元整,出票人为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收款人为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财政专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 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