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盐城市天地达邮政通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04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南路**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镇民生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天地达邮政通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玉南**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天地达邮政通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0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8时30分许,***驾驶苏J×××**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常台高速(苏嘉杭)苏杭线51km+800m附近处时,车头与右侧护栏及广告牌相撞,致苏J×××**重型厢式货车乘坐人***受伤,苏J×××**重型厢式货车、高速公路路产及广告牌受损。事故发生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认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所驾驶的苏J×××**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车主系盐城市天地达邮政通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该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8月29日0时起至2013年8月28日24时止,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涉案的广告牌设施系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事故发生后,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汇宝广告器材材料商行、苏州工业园区宜邦景观营造有限公司、苏州永尊喷绘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损广告牌进行修复,总修复金额为191523元。
2013年4月14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委托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对受损三面翻广告牌进行评估。2013年5月12日,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报告,确定三面翻广告牌的总损失为97480元。
庭审中,经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证人毛某、金某、张某出庭作证。证人毛某陈述其系苏州工业园区宜邦景观营造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受损钢结构的恢复工程,在施工时事故地前的2公里以内需设置指路牌、路障,现场安装费用中包括人工费,交通措施费是指路障等指示牌的费用,安装费是18000元,交通措施费是2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对交通措施费、安装费不认可,认为钢结构是包制作包安装,钢结构费用中已经包含安装费,安装费18000元比较高,应在5000元左右。证人金某陈述其系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汇宝广告器材材料商行的老板,负责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受损三面翻设备的恢复工程,在施工时该安装工程与其他工程不一样,因为是在高速公路施工,要用到隔离车辆、交通设施隔离桶等,隔离了8公里。20000元的设备安装及交通措施费中安装费大概在15000元,包括机械、吊车、运输车辆、人员、柴油、发电机等设备;交通措施费是5000元,包括人工、设备、车辆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认为,单独算安装费用的话是要15000元这么多,但对于交通措施费不认可。证人张某陈述其系苏州永尊喷绘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负责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受损广告画面的恢复工程,如单独修复受损的广告画,老画面经过了日晒雨淋肯定会褪色,新画面和老画面会有严重色差,视觉上无法接受。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材料比较好,30元每平方,还需要人工安装,再加20元,广告牌的实测面积为964平方。
庭审中,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于苏嘉杭金鸡湖大道三面翻广告设施车祸破损后恢复赔偿清单中的抢险及安全隐患消除部分的费用认可以公估报告中的10000元为准,对于三面翻设备恢复部分中除设备安装及交通措施费的费用认可以公估报告中的50880元为准。
2014年3月20日,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就苏嘉杭金鸡湖大道三面翻广告设施钢结构支架及广告画面的价值申请司法鉴定。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8月1日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认定钢结构支架恢复费用中的钢结构材料及制作价格为23680元,钢结构镀锌的价格为10360元,运输、吊装费的价格为3500元,后封彩钢板的价格为2400元,广告画面恢复部分中的高清户外车身贴的价值为28920元,以上合计68860元。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75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合同、发票、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报告书、公估报告书、证人证言、道路交某
原审原告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审被告赔偿抢险及安全隐患消除费用10000元、钢结构支架恢复费用59940元、三面翻广告画面恢复费用28920元、三面翻改造费用65880元、发布广告损失92460元,以上共计257200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审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遭受侵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是受损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其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请求赔偿。本案所涉肇事车辆苏J×××**重型厢式货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当在苏J×××**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仅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对商业三者险的理赔不予理涉。
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苏J×××**重型厢式货车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因无证据证明驾驶员***与行驶证登记车主盐城市天地达邮政通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故苏J×××**重型厢式货车方的赔偿责任由***承担,盐城市天地达邮政通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抢险及安全隐患消除部分损失,根据双方庭审意见、公估报告书、发票,认定为10000元。
关于钢结构支架恢复费用,根据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报告书、发票、双方庭审意见、证人证言,钢结构材料及制作费用认定为23680元,钢结构镀锌费用认定为10360元,运输、吊装费用认定为3500元,后封彩钢板费用认定为2400元,现场安装及交通措施费用酌定为5000元,以上合计为44940元。
关于三面翻设备恢复费用,根据双方庭审意见、证人证言、公估报告书、发票,认定为65880元,其中设备安装及交通措施费酌定为15000元。
关于三面翻广告恢复费用,根据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报告书、发票,认定为28920元。
关于因发布广告造成的损失,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主张92460元,其主张该部分损失的依据是在事故发生后,对三面翻广告设施修复阶段经与客户协商,延长广告发布期作为赔偿,并提交了相应的补充协议。原审法院认为,虽然交通事故客观上造成了三面翻广告设施的损坏,且修复需经历一定的时间,但根据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该部分发布广告的费用并未实际扣除,仅是在时间上进行了顺延,故该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损失合计14974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147740元,由***赔偿,盐城市天地达邮政通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47740元,盐城市天地达邮政通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8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6908元,由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6元,由***、盐城市天地达邮政通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22元。原审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主要请求及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宜邦景观营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汇宝广告器材材料商行及苏州永尊喷绘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均未注明签订日期,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与银行汇款时间不符,且缺乏报价单相佐证,属于伪造的证据材料,不应当被采信。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漏洞百出,且与其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合理性。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上述合同及证人证言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缺乏客观公正性,不能作为认定财产损失金额的依据。我公司为了确定损失金额,委托第三方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进行了评估,该公估报告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合同中虽然没有写明签订时间,但并不能说明是伪造的。苏州工业园区宜邦景观营造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是先进行修复,后签订的合同。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应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盐城市天地达邮政通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相关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与我公司无关。
被上诉人***二审中未作答辩。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单车交通事故,被上诉人***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苏J×××**重型厢式货车车头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及广告牌相撞,导致车辆乘坐人受伤,以及所驾驶车辆、高速公路路产和广告牌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上诉人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是受损广告牌等设施的所有权人,其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分别委托苏州工业园区宜邦景观营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汇宝广告器材材料商行、苏州永尊喷绘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钢架结构和三面翻广告的制作、安装、喷绘等工作,并支付了相关的修复费用,上述损失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性,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及侵权人负责赔偿。原审法院对苏州市安泰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损失金额的认定,是在综合审查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自认情况,并结合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作出的,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已经予以剔除,具有合理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委托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是其单方面制作的,对方当事人并不认可,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因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二审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8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