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02执58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广岳大道电力世纪城西区一栋13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3号楼90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3.5万元,并支付从2023年2月16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并返还质保金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740元、执行费27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802执58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