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邓某,四川省岳池县某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2429号
原告:谭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邓某,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岳池县某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邓某、四川省岳池县某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9元,减半收取4774.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