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621执保1287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广岳大道电力世纪城西区一栋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4654。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苗寨镇东于林村546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67********。
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621民初150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支付1260657.33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保全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扣留或提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公司股权、工资及其他收入、车辆及其他动产、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等一切可供执行财产,金额以1260657.33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