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

云南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33民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穿金路白汁小区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Q9L18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09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GCBL_[00:00:00]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云3325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上诉人云南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3日、2025年9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双方均认可一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云南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5.00元,减半收取5188.00元,由上诉人云南中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94.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负担259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