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

卿某某与四川省某某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1民初2586号 原告:卿某某,男,汉族,1997年08月18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广安市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卿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某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卿某某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卿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卿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2元,由原告卿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