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5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通达街3号雁京罗马商务大厦第28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7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182元,执行费7028元,本案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为轮候冻结;经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保险、证券、房产可供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中创城投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执50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