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6民初10477号
原告:海南蒂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林安国际商贸城37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LFWQ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3994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21008770384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王某,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海南蒂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第三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海南蒂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蒂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蒂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2.04元,减半收取计2706.02元,由原告海南蒂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