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22863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原告四川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