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7798号
原告:金牛区金府某某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金牛区金府某某商贸部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金牛区金府某某商贸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牛区金府某某商贸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