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8865号
原告:朱某,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告:程某,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有限合伙),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甲。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甲。
第三人:魏某甲,女,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第三人:唐某乙,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第三人:魏某乙,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程某、某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有限公司,第三人魏某甲、唐某乙、魏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