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19902号
原告:武侯区某某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经营者:贾某某,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侯区某某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侯区某某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某某建筑机具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侯区某某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武侯区某某建筑机具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