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梁某某、广州某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8民初1193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纵路三号东湖花园4座16楼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云曦街4号1405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始兴县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城北路96号始兴碧桂园丹凤府9号物业管理用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花园新村惠城楼8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始兴县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