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8民初1193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纵路三号东湖花园4座16楼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云曦街4号1405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始兴县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城北路96号始兴碧桂园丹凤府9号物业管理用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花园新村惠城楼8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始兴县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