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20民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4)川20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成都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7元,减半收取12979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