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民终12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甲,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6民初25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3元,减半收取6,831.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