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28民初7号 原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审理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