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423民初288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 被告临洮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机构代码证XXXxx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通渭县县城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洮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临洮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的工程质保金或银行存款24万元予以冻结。并以***名下车号为甘DR88**大众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名下车号为甘XX**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临洮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的工程质保金或银行存款24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