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余某;四川某有限公司;王某;武汉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1454号 原告:余某,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董事兼经理。 原告余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王某及第三人武汉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诉讼中,余某向本院申请追加武汉某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余某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余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7497元,由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