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7民初6946号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