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122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栖霞路1号附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1民终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98,584.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00,000元,剩余的案款双方当事人私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缴纳执行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新2122执21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