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0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安工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安工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安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24)辽1081民初2558号,向本院提起上诉。
首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24)辽1081民初2558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首安公司与河北安工公司之间无管辖约定。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首安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并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河北安工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并根据民事案件的案由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一审原告河北安工公司依据《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储罐工程第一标段(消防喷淋)项目分包协议》(合同编号HG17008)及其增补合同(合同编号HG17008增补),起诉首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述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中,首安公司与河北安工公司签订的两份分包协议,案涉项目地点在辽宁省灯塔市,本案依法应由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因本案涉及到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